马建华:全面履行流域管理职责 携手共护长江母亲河

2023年3月22日

2023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我国纪念2023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强化依法治水,携手共护母亲河”。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长江保护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强调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施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这不仅是我国流域立法的重大突破和治水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是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重要成果,标志着长江流域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年以来,长江水利委员会聚焦提升流域治理管理效能,稳步推进水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流域规划体系,强化精准调度,加强水资源管控,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提升河湖管护与采砂管理水平,强化联合执法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深化协同合作形成法治合力,为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与保障。

一、全面依法治江工作稳步推进

长江委始终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流域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各项水利工作,依法治江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法治威力更加彰显,流域法治网络越织越密,依法治江事业取得新进展,流域治水管水工作取得新成效。

深入推进水法规体系建设。配合水利部推进水法修订工作,扎实开展防洪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提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和有关修改建议;代部起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并由水利部发布施行;丹江口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已列入湖北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开展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安全、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与保护等有关立法研究;修订完善《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制定印发《长江委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流域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治江管水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依法履行水旱灾害防御职责。《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出台,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组织修订《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修订《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组织编制丹江口水库优化调度方案等。面对2020年流域性大洪水、2022年罕见气象水文干旱,长江委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科学调度以三峡为核心的长江上中游控制性水库群,压实责任、依法履职,成功打赢了防洪、抗旱两大攻坚战。

依法完善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流域规划的约束引领作用,制订安澜长江建设工作方案,扎实开展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修编,稳步推进雅鲁藏布江、汉江、嘉陵江等重要干支流综合规划审查审批,长江口综合整治规划(2021-2035年)通过审查,江西等11个省级水网建设规划审核和鄱阳湖水利枢纽等10余项重点工程完成合规性审查。持续推进蓄滞洪区建设,深化长江流域蓄滞洪区布局优化调整等重大问题研究,开展三峡工程杨家脑以下河段水文泥沙观测,有序推进三峡后续项目实施。

依法加强水资源管控。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配合水利部开展方案审批协调,嘉陵江、沅江等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赤水河、岷江等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印发实施,召开长江流域水资源调配第二次联席会议,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调度秩序进一步规范。精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截至2023年3月16日,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陶岔渠首正式通水8年以来,已累计调水近547亿立方米,其中向京津冀河湖相继实施生态补水91亿立方米。科学调度德泽水库应急供水2.6亿立方米。加强取用水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流域80%以上取用水量实现在线监测。

依法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实现流域干支流和重点湖泊全覆盖,确定324个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持续加强丹江口水库水源保护管理,研究提出丹江口水库水源保护现状及安全保障建议。强化地下水管护,复核指导长江流域各地确定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加快推动河湖水系连通修复,组织编制《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湖水系连通修复工作方案》。开展流域国家级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现流域部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经过多年努力,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从治标迈向标本兼治的新阶段。

依法提升河湖管护水平。与19个省级河长办建立“长江委+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起草《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并由水利部印发。建立丹江口水库及上游地区、唐白河流域跨省河湖联防联治工作机制。推进丹江口“守好一库碧水”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生效,完成问题整改900余个。编制丹江口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跟踪督导和岸线利用项目排查整治“回头看”。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和三部派出机构联合巡江执法,暗访巡江1.5万公里,采砂管理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持续强化水行政执法。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水利部要求开展长江流域水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现场检查和9省市边界河段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完成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突出问题整改进展核查,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深入开展长江干流及重点区域综合执法检,开展丹江口专项监督检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完成双随机抽查取水项目185个,监管复核3544项历年许可项目建设。开展丹江口库区专项监督检查、三峡库区联合执法检查、省际边界河段采砂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长江十年禁渔等一系列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行动,2022年共开展省际边界河段采砂联合执法75次,出动执法人员1275人次,出动执法艇158艘次。认真查办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水事违法案件,维护了流域良好的水事秩序。

不断深化行政司法衔接。联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单位出台《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长江保护法实施研讨会,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业务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建立健全省级、地市级层面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推动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参加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和第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交流,及时移送案件相关线索,与长航公安、属地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治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与新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多次就水资源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流域治理等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水安全是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为我们新阶段长江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依法治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新阶段长江水利工作面临新形势。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对新时代新征程水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等,对新阶段长江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些任务要求,涵盖了治江事业和长江委改革发展的各方面各环节。我们要从依法治江管水的战略高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好长江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新阶段流域治理管理提出新要求。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对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做出了新的部署,强调要坚持流域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流域防总、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等机制和流域管理机构作用,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要健全流域规划体系,强化流域规划导向约束,压实流域规划实施责任,确保流域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要完善流域治理项目台账,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要实施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强化多目标高效耦合,努力实现流域调度“帕累托最优”。我们要全面对表对标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以及流域治理管理“四统一”要求,着力在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上下功夫,发挥好主力军作用,着力解决制约长江流域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长期性问题,推动流域依法治理管理取得新成效、创造新业绩、实现新突破,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贡献长江力量。

新阶段流域水安全保障面临新挑战。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我国“江河战略”进入法治化新阶段。面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错综复杂的水安全形势,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长江流域依法治理与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着力解决。一是流域水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有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未及时跟上,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的联动修订尚未完成,流域性、区域性协同立法工作有待深入开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亟待完善。长江保护法明确的流域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支流、岸线等有关概念尚需进一步明确。二是流域重点水域、重点领域治理需进一步加强。蓄滞洪区投入不足,管理薄弱,建设总体滞后。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仍有无证取水、不按取水许可证取水等现象。长江干支流及流域河湖区域违法侵占水域岸线,未批先建等乱象依然存在。非法采砂、非法运砂行为时有发生。水文监测设备设施、监测断面被破坏的情况屡禁不止。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环境风险隐患点较多,水库消落区管理难度大,治理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域依法治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部分地、市级执法队伍“空心”,基层执法力量偏弱,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水平较低,农村水利执法相对不足,执法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力度仍需强化。流域范围内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不足,普法“最后一公里”问题难以解决,公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亟待提高。

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充分认清依法治江工作面临的新要求、新机遇和新挑战,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彻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六条路径”,认真落实流域治理管理“四统一”要求,严格依法治江管水,扎实推动新阶段长江水利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依法治江管水的重点举措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起步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关键之年,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水利体制机制和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职能,聚焦突出问题,抓实抓细重点工作,坚定不移推动长江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要继续完善水法规体系,强化制度保障。配合做好水法、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修订思路和重点制度。进一步深刻领会长江保护法的立法意图、核心要义、实践要求,积极配合做好长江保护法相关法律解释出台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快长江保护法配套制度研究制定,从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出发,推动形成务实管用的水法规体系。继续加大宣贯力度,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确保长江保护法全面深入实施。

二要持续健全流域体制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全面发挥河长制作用,强化“长江委+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建立联防联控联治,健全完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健全采砂、综合执法等跨部门跨区域涉水事务管理协调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长效机制,推进流域涉水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完善常态化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机制,贯彻落实长江委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的协商协作机制,强化与长航公安、地方公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完善大案要案情况通报制度,构建通畅的联系渠道,加强工作对接,回应社会关切。

三要不断提升治理管理能力,依法治水管水。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履行流域管理职责。扎实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构建现代化流域防洪体系,强化蓄滞洪区管理,完善洪水防御非工程措施,积极发挥长江防总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做好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努力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调配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推进流域水网建设,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加强水资源调配管理,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加强河湖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加快涉水事务综合能力机制建设,加强数字孪生长江建设。

四要始终强化执法监督监管,营造法治氛围。编制完善权责清单,明晰事权,切实履行好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湖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水土保持等法定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加大水行政执法巡查、水事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地方水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指导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深化行刑衔接合作机制,促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等涉水法律法规,大力推动解决普法宣传教育“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提高流域公众水法治意识和水法治素养,维护区域边界水事秩序稳定可控。

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在水利部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强化流域治理管理,严格依法治江管水,为建设安澜、绿色、美丽、和谐的长江母亲河贡献力量!

(来源:长江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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